编号:WKAB-GZ-07
健康管理机构认证规则
(A/1版)
卫康安标(北京)认证服务有限公司发布
目 录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认证机构开展的标准化健康管理机构认证工作。
2. 认证依据
GB/T 39509-2020 健康管理保健服务规范
3.1 依据 RB/T314-2017《合格评定服务认证模式选择与应用指南》针对本项目服务人-机接触的特性,采用服务管理审核 I +服务特性公开测评 A +暗访 B 认证模式
3.1.1 认证模式的组合
a)初审\再认证:
现场审查的模式:服务管理审核 I +服务特性公开测评 A +暗访 B
b) 监督审查:每次监督审查的必选模式:
服务特性公开测评 A+服务管理审核 I;
任选模式:
暗访 B,在认证周期内的两次监督审查中任选一次实施即可。
(本规则中暗访为对申请组织的客户进行随机电话回访,进行服务满意度调查)
3.2 认证的基本环节:
(1)认证申请、受理和合同评审;
(2)审查策划;
(3)现场审查;
(4)认证决定;
(5)获证后监督;
4.认证实施
初次进行认证申请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在认证机构网站下载认证申请书并填写申证信息,申证信息包括申请人名称、地址、联系人、申证项目从业人数等,填好后连同附件信息做成压缩文件一同发送至认证机构合同评审部邮箱,合同评审部收到邮件后与申请人进行电话确认。认证机构在接收到申请材料后,对认证对象的下列情况进行核实:(一)具备相关法定资质、资格;(二)委托认证的项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三)未列入国家信用信息严重失信主体相关名录。经过评审后在 5 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因申请材料不齐备而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对受理者,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并签定认证合同。对不受理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材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要求,认证机构向申请人发送《申请材料补充通知书》,若申请人未能在30天内补充完善所需的材料且未作任何解释和说明,则认为申请人自动撤销本次申请。
见《WKAB-CX-16 认证受理工作程序》、
《WKAB-CX-29 认证申请评审程序》
4.2 审查策划
4.2.1签订认证合同后,合同评审部与申请人确定现场审查时间等相关事宜。现场审查应安排在有足够服务对象接受申请人服务的时间内进行。
4.2.2现场审查人日数
认证机构应根据申请人的申证项目从业人数、不同服务项目的复杂程度、安全(风险)级别等因素确定现场审查人日数。人日数确定见WKAB-ZY-07《认证审查人日数及认证收费执行细则》
4.2.3确定审查组
认证机构选择具有注册资格的服务认证审查员组成审查组,确定组长。审查组长编制《审查计划》,并在实施审查前通知被审查方。
见《WKAB-CX-27 服务认证方案制定程序》
4.3 现场审查
按GB/T 39509-2020 健康管理保健服务规范 4服务安全、5机构管理、6服务人员、7环境设施、8用品用具、9服务项目等条款审查。
4.3.2 审查结论
审查组应根据审查的结果形成审查结论,编制审查报告。
现场审查结束后审查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提交审查材料。
4.4 认证决定
4.4.1由认证评定部对审查组提交的审查材料进行评定,审查材料符合要求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认证决定。对经评定合格的申请人颁发认证证书,准予使用认证标志并予以公告;对于不授予认证证书的认证委托人,认证机构应向其以书面形式明示不能获得认证证书的原因。
4.4.2申请人对认证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认证机构申诉。
见《WKAB-CX-20 认证评定控制程序》
4.5 认证时限
认证机构应该对认证各环节的时限做出明确规定,并确保相关工作按时限要求完成。
一般情况下,自受理认证委托起80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或者不授予认证证书通知。
认证机构根据获证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稳定性以及从业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情况等因素,对获证机构进行跟踪审查的分类管理,确定合理的跟踪检查频次及方式。在证书有效期内,认证机构每年应实施不少于一次的监督审查。两次审查时间间隔不超过12个月。
当发生下述情况时,认证机构应考虑增加监督频次:
a)证书持有人发生严重的质量、安全、卫生、环保等事故;
b)证书持有人发生重大变更时,包括法人、组织机构、相关职能、服务资源等;
c)认证依据等发生变化时;
d)发生其他特殊情况时。
5.2.1每次必查内容包括:
a)服务特性检验(与初审相同);
b)以往不合格项的跟踪验证;
c)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
5.2.2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监督审查应覆盖本规则对符合服务规范的评价及服务保证能力的全部内容。
5.2.3监督审查人日数
一般情况下,监督审查人日数为初审的1/2。
监督检查结果经认证机构评价合格的获证机构,可以维持认证证书有效性,继续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
监督检查结果经认证机构评价不合格的获证机构,认证机构应暂停、撤销其认证资格并对外公告。
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在认证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对于提出需要继续使用认证证书的证书持有人,认证机构对其实施复审。复审程序与初次审查相同。
认证证书的内容应该满足《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总局令第63号)》中的相关要求。
(一)获得认证的组织名称、地址;
(二)获得认证的服务所覆盖的业务范围;
(三)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
(四)认证证书编号;
(五)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获证机构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1)证书上的内容变更;
(2)获证机构服务特定内容变更
(3)认证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发生变更。
认证机构根据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变更。如需安排现场审查,需经审查通过后方能进行变更。
对符合要求的,批准变更,换发新证书。变更证书的有效期仍为原证书的有效期。
获证机构需要扩展认证范围时,应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并向认证机构提交扩展要求和扩展认证范围对其他已获证的认证范围影响的说明。认证机构应核查扩展认证范围与原认证范围的一致性和差异,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认证的有效性,需要时应针对扩展认证范围和其对原认证范围的影响进行现场审查。对符合要求的,根据获证机构的要求单独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
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认证机构有关证书管理规定的要求。当获证机构违反有关规定或特定服务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时,认证机构按有关规定对认证证书做出相应的暂停、撤销和注销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进行公布。
证书暂停期间,获证机构如果需要恢复认证证书,应在规定的暂停期限内向认证机构提出恢复申请,认证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恢复处理。否则,认证机构将撤销被暂停的认证证书。
认证证书可以展示在文件、网站、销售场所、广告和宣传资料或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中,但不得利用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认证证书覆盖范围外的服务场所获得认证,宣传认证结果时不应损害认证机构的声誉。
认证证书不准伪造、涂改、出借、出租、转让、倒卖、部分出示、部分复印。获证机构应妥善保管好证书,以免丢失、损坏。
7认证标志的样式和使用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服务认证证书的持有者有权在获证机构主体建筑悬挂牌匾处悬挂认证标志,以最直接、简便的方式表明该机构经过了服务认证,提高服务信誉,并享有因此带来的利益;认证证书的持有者应确保施加认证标志的机构与认证机构初始审查时服务质量保持一致。如发生服务一致性的变更时,应向认证机构报告,封存认证证书,收回认证标志并予以记录。 认证标志的使用应该满足《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总局令第63号)》、WKAB-ZY-07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管理规定中的相关要求。
认证标志为金属认证标牌。由认证机构统一委托制作并发放至获证机构,认证机构将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纳入获证后监督结果评价。
认证费用由认证机构按有关规定收取,认证机构主动公布收费标准。认证收费主要为申请费、审查费费、审定与注册费(含证书费、标志制作费),以及年金。认证费用按《WKAB-ZY-01认证收费执行细则》收取。
9.1认证机构应指定专人(认证评定部)负责信息报告并在统一上报认可业务信息统一上报平台(http://report.cnca.cn)进行登记,若信息报告人员有变动,及时对系统用户信息进行更新。根据服务认证信息变化情况实时报告,当月数据不迟于下个月10日报告(遇法定节假日不再顺延)。
9.2当获证机构发生重大事故时,认证机构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至国家认监委。
见WKAB-CX-28报送信息的执行程序
10 附则
认证委托人对其认证申请资料及声明等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认证机构对其认证结果的公正性、客观性负责。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