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视光服务认证规则
栏目:认证规则 发布时间:2024-03-19

编号:WKAB-GZ-10

 

 

 

 

 

 

 

 

 

 

 

 

 

 

 

 

眼视光服务认证规则

 

A/1 版)

 

 

 

 

 

 

 

 

 

 

 

 

 

 

 

 

 

 

 

 

 

 

 

 

 

 

 

 

 

2023-09-01 发布 2023-09-01 实施

眼视光服务认证规则(图1) 

 

卫康安标(北京)认证服务有限公司发布


 

 

 

1 目的范围

 

2认证依据

 

3认证模式

 

4认证等级

 

5认证程序和要求

 

6认证证书

 

7认证标志

 

8认证费用

 

9认证后信息上报

 

10附则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机构对眼视光机构开展的服务认证工作。

 

认证依据

 

2.1QB/T5448 眼科光学 验光配镜技术规范

参考文件

2.2 RB/T307  保健服务组织认证要求

2.3 《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签约合作服务指南(试行)》(国卫办 老龄发〔2020〕23 号)

2.4《医养结合机构服务指南(试行)》(国卫办老龄发〔2019〕24 号)

2.5.《眼视光学人力资源现状与发展建议》(中国循证医学杂志,2015,15(05):497-499.)

2.5.1世界眼视光理事会WORLD COUNCILOF OPTOMETRY眼视光定义(WCO官网)

2.6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十三五”规划教材-眼视光学系列:《眼科学基础》、《屈光检查》、《接触镜验配技术》、《斜视与弱视临床技术》、《低视力助视技术》

2.7《近视管理白皮书》 2022 中华眼视光学与视觉科学杂志, 2022, 24(9): 641-648)

2.8《亚洲近视管理共识》2022中华眼视光学与视觉科学杂志,2022,24(3)

2.9《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适宜技术指南(更新版)(卫健委2021

2.10《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验配角膜塑形镜管理的通知 卫医发 2001 258号》

2.11《角膜塑形镜用硬性透气接触镜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2020年修订版)》

2.12《角膜塑形镜验配流程专家共识2021》

2.13《高度近视防控专家共识2023》中华眼视光学与视觉科学杂志, 2023, 25(6): 401-407)

2.14 CTS HSSC06-2023 眼视光服务管理规范

 

 

        

认证模式

3.1 依据 RB/T314-2017《合格评定服务认证模式选择与应用指南》针对本项目服务特性,采用服务管理审核 I +服务特性公开测评 A +暗访 B 认证模式

 

3.1.1 认证模式的组合

a)初审\再认证:

现场审查的模式:服务管理审核 I +服务特性公开测评 A +暗访 B

b) 监督审查:每次监督审查的必选模式:

服务特性公开测评 A+服务管理审核 I;

任选模式:

暗访 B,在认证周期内的两次监督审查中任选一次实施即可。

本规则中暗访为对申请组织的客户进行随机电话回访,进行服务满意度调查

3.2 认证的基本环节:

 

(1)认证申请、受理和合同评审;

 

(2)审查策划;

 

(3)现场审查;

 

(4)认证决定;

 

(5)获证后监督;

认证等级

CTS HSSC06-2023 眼视光服务管理规范 9 眼视光服务的分类分级认证要求

认证的程序和要求

5.1 认证申请

组织申请认证时应提交正式书面申请,同时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a.组织基本情况,包括组织名称、注册地址、注册资金;经营场所名称、地址、从业人员和主要设施设备的配置情况等;

b.组织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其他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c.组织和其经营场所应持有其他必要的资质/许可证明复印件;

d.申请认证的服务信息,包括组织的服务名称、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蓝图(流程);组织从业人员和主要服务设施;

e.保证认证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f.质量、环境、安全等管理体系认证及相关第三方认证证书复印件(如有时);

g.相关服务场所室内空气质量及关键服务设备检测报告复印件(必要时)。

h.影响服务符合性的外包的信息,包括外包方清单及外包过程信息;

i.组织服务场所的面积、场所平面图;

j.组织已按服务认证标准或规范要求建立并实施的文件,如管理文件和服务标准与技术规范、服务规范等;

5.2 认证受理

5.2.1 本机构自收到组织提交的服务认证书面申请之日起,应当在 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以确保:

a) 申请组织及其服务体系的信息充分,足以建立审查方案;

b) 认证要求已有明确说明并形成文件,且己提供给申请组织:

c)解决了本机构与申请组织之间任何已知的理解差异:

d)本机构有能力并能够实施认证活动:

e)考虑了申请的认证范围(认证范围的描述,所提供的服务项目技术特点及复杂程度、申请组织的经营场所、员工人数、完成审查需要的时间和任何其他影响认证活动的因素(语言、安全条件、对公正性的威胁等) ;

f)保持了决定实施审查的理由的记录。

5.2.2 申请评审结论包括受理认证申请和不受理认证申请。

5.2.3 若评审结论为不予受理,本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且通知应详细注明理不予受理的理由,如本机构认证资源不充分,不具备专业能力时,暂不受理,待具备资源与能力时再评审;如申请认证组织不满足认证申请要求,本机构不予受理。

5.2.4 若评审结论为同意受理,本机构应确认申请认证的组织的位置、规模等内容,与组织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认证合同,明确法律责任和义务,以进入下一程序。

5.2.5 确定认证审查所需审查人日:

 

审查人日数见认证审查人日数及认证收费执行细则》 

5.3 审核方案策划

5.3.1 审核方案的策划要求

策划整个认证周期的审查方案,以清晰地识别整个认证周期的审查活动,这些审查活动用以证实申请认证的组织的服务质量符合认证所依据的标准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5.3.2 审查方案策划包括认证模式的造择,审查时间的确定,现场审查包括服务管理审核、服务特性公开测评和暗访的策划和安排。

5.3.3 第一次初审结束后,第一年监督审查是初审结束的时间与第一次监督审查的时间间隔不得多于 12 个月,第二年的监督审查依次类推,第三年是认证证书到期前的再认证审查。三年的认证周期从初次认证或再认证决定算起。审查方案的确定和任何后续调整应考虑到受审查组织的规模,其服务的范围与复杂程度,服务管理规定的变化情况,以及经过证实的服务水平、以前审查的结果。

5.4 现场审查的准备

5.4.1 确定审查时间

依据认证申请评审人员确定的审查人日来确定具体的审查时间安排。

5.4.2 组建审查组

5.4.2.1 认证审核方案管理人员负责按公正性要求、机构服务认证相关规范的要求等来组建审查组。

以下因素是在决定审查组的规模和组成时应考虑的因素:

a) 审查目的、范围、服务项目复杂程度、审核准则和预计的审查时间;

b)实现审查目的所需的审查组的整体能力;

c)认证要求(包括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或合同要求) ;

d)语言和文化;

e)审查组成员以前是否审查过该受审查组织。

f)认证审查人员必须取得服务认证审查员注册资格


5.4.2.2 组建审查组应考虑:

审查组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可以通过技术专家和翻译人员补充。技术专家和翻译人员应在审查员的指导下工作。使用翻译人员时,翻译人员的选择要避免他们对审查产生不正当影响。技术专家可就受审查方的服务过程中技术充分性事宜为审查员提供建议,但不能作为审查员。审查组长在与审查组商议后,应向每个审查组成员分配对特定过程、职能、场所、区域或活动实施审查的职责。所进行的分配应考虑到所需的能力、有效并高效地使用审查组以及审查员和技术专家的不同作用和职责。在审查进程中,为确保实现审查目的,可以改变工作分配。

5.4.3 编制审查计划

5.4.3.1 审查组长接到审查委任后编制审查计划审查计划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a)审查目的:说明审查要完成的任务

b)审查准则:包括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如认证标准/技术规范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由客户制定的服务的过程和文件(服务质量要求、规范和方针等);

c)审查范围和边界:范围包括识别拟审查的组织和职能单元或过程(若有外包时应明确外包过程);边界(与外部交界)包括适用的服务边界、信息边界、过程边界和合同边界等:

d)拟实施现场审查、暗访的活动、日期、时间和场所,包括现场审查、暗访的具体安排,暗访安排应依据服务组织的具体情况和服务对象:对暗访的内容和方式予以明确;

e)现场审查活动预期的时间和持续时间:

f)审查组成员信息;

g)审查员的具体分工

5.4.3.2 在现场审查时,服务特性测评应在服务管理能力审核之后实施,以便针对服务管理(含服务设计)中出现的问题有针对性的测评,若服务管理审核不满足受审查组织申请的要求,则不宜实施服务特性的测评。

5.4.3.3 审查组长根据现场审查情况安排暗访项目。

5.5 认证实施

5.5.1 文件审查

在服务认证实施现场审查,审查组对认证申请组织的服务管理文件进行审查,确认组织的服务管理文件符合服务认证的要求及有关法规要求。

5.5.2 暗访。

暗访作为审查的一部分,采用不预先通知组织的方式,由本机构派出暗访员对组织的服务质量、服务环境、相关设备设施等暗中进行审查,主要针对服务的有形展示和服务中与顾客的接触过程实施测评,暗访时应依据顾客的类型策划暗访的内容及方式方法。委派的暗访人员依据服务认证准则、组织所提供服务的特性、暗访场所的具体情况实施暗访,并完成暗访结果的记录。本项目暗访问采用客户满意度调查形式进行。

5.5.3 初次现场审查

5.5.3.1 现场审查宜安排在正常营业时间内进行,应能够有效观察到组织提供的服务活动。现场审查范围应覆盖申请认证的组织及其服务过程涉及的所有场所。

5.5.3.2 服务管理审核

服务认证审核的内容包括服务管理通用要求的审核和服务管理特定要求的审核。若受审查组织获得了经认可的质量管理体系证书,则不再实施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但对认证标准中的其他管理要求应进行审核和评价;若受审查组织未获得经认可的质量管理体系证书,则所有服务管理要求都要进行审核和评价。

服务管理审核内容见

QB/T5448 4、6

CTS HSSC06 4、6、7、8

5.5.3.3 服务特性的公开测评

服务特性的公开测评应依据认证标准或技术规范中的服务要求条款进行检验或检测,并做好测评记录。服务特性测评内容见

QB/T5448 5

CTS HSSC06 5

5.5.4 终止审查

发生以下情况时,审查组应向本机构报告,经本机构同意后终止审查:

a)受审查方对审查活动不予配合,审查活动无法进行;

b) 受审查方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有重大入;c)其他导致审查程序无法完成的情况。

5.5.5 初次审查结论

依据管理审核和最终的服务特性测评的结果,评定出服务认证结果

服务认证审核可以开出不符合报告,若存在一般不符合,要求受审查方在规定的时间(应当在 30 天内采取纠正措施并实施验证.若存在特殊情况时限最长不能超过

 

60 )。整改完成,验证合格后推荐认证注册;

若服务认证审核存在严重不符合,则应待受审查组织整改(整改期不超过 3 个月)验证合格后才能进行服务特性的公开测评和暗访测评:服务特性的测评可以开不符合(即扣分项,整改不能改变审查结论中给出的级别)。

5.5.6 审查报告

5.5.6.1 审查组应根据认证要求将审查的结果形成审查结论,编制审查报告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向本机构提交审查材料。

审查报告应准确、简明和清晰地描述审查活动的主要内容,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申请组织的基本信息,包括组织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组织联系人;

b)申请组织认证范围、场所和有效人数;

c)审查范围、类型、认证模式、认证准则和目的;

d)审查组组长、审查组成员及其个人注册信息;

e)审查活动的实施日期和地点,包括固定现场和临时现场;

f)对偏离审查计划情况的说明,包括对审查风险及影响审查结论的不确定性的客观陈述;

g)审查实施过程概述,叙述审查过程及各项要求的审查情况,对服务管理审核、服务特性的公开测评和暗访应分别描述;

h)识别出的服务管理审核中不符合项和服务特性的公开测评和暗访测评中的扣分项(薄弱项)和改进项;

i)服务管理审核、服务特性的测评的分值、级别和雷达图:

j)是否需要进行公示活动的情况说明:

k)审查组对是否通过星级认证的意见建议:

1)与审查有关的声明,包括:公正性、独立性和保密性承诺;审查基于抽样,存在

 

风险:审查方式可能存在风险等。

5.5.6.2 本机构应保留用于证实审查报告中相关信息的证据。

5.5.6.3 对终止审查的项目,审查组应将已开展的工作情况形成报告。

5.5.7 认证决定

5.5.7.1 本机构应该在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做出认证决定。本机构应组织认证决定或复核人员对审查组提交的审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审查报告、不符合项的纠正和纠正措施及其结果进行综合评定,审查材料符合要求后,在 7-10 个工作日内做出认证决定,确定认证服务等级。对经评定合格的认证申请组织,本机构应颁发认证证书。对经评定不合格的认证申请组织,本机构应做出不予以认证注册的决定,并将不能注册的原因书面通知认证申请组织,若认证申请组织虽然不满足申请的服务等级,但满足下一级的认证要求,由申请认证组织提出申请,经评定后可以颁发下一级的认证证书。

5.5.7.2 经评价做出的认证决定通常有以下四种:

a)评定合格:审查结果达到相应申请认证等级要求,评定该申请组织符合认证要求,向其颁发认证证书,准予使用认证标志和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本机构的文件要求。评定合格认证申请组织的名单将在本机构的网站上公布。

b)整改后评定合格:服务管理审核结果未达到相应申请认证等级要求,存在少量一般不符合项,但达到服务认证依据的基本要求时,认证申请组织应在一个月内采取纠正措施,报审查组验证有效,评定该申请组织符合认证要求,向其颁发认证证书,准予使用认证标志和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本机构的文件要求。评定合格认证申请组织的名单将在本机构的网站上公布。

c)降级评定合格:审查结果不能达到相应申请认证等级要求,但满足下一级要求时,应由申请认证组织提出申请,进行降级评定通过处理,向其颁发下一等级认证证书,准予使用认证标志和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本机构的文件要求。评定合格认证申请组织的名单将在本机构的网站上公布。

d)评定不合格:审查结果发现认证申请组织的测评结果达不到要求,申请方不能获得认证证书。

5.5.8 获证后监督

5.5.8.1 监督审查原则

a)为确保获证组织提供的服务持续满足认证要求,在证书有效期内,初次认证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查应在获证后 12 个月内进行。此后,监督审查应至少每个日历年(应进行再认证的年份除外)进行一次。正常情况下第二次监督审查应从第一次监督审查的评定决定日期起 12 个月内进行,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最晚两次监督审查的时间间隔不能超过 15 个月。以后各次的监督审查同第二次监督审查的要求。

当发生下述情况时,可考虑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组织出现严重的事故、媒体曝光或顾客投诉并造成较大影响,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

2)本机构对获证组织与服务特性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证书持有人发生重大变更时,包括法人、组织机构、相关职能、服务资源等;

4)认证依据发生变化时;

5)发生其他特殊情况时。

b)超过期限而未能实施监督审查的,应按 6.4.1 或 6.4.2 处理。

c) 本机构应按照策划的监督方案进行,也应对文件的适宜性和可操作性实施审核(可以不成文件审查报告)和现场审查(服务管理市核和服务特性的公开测评),认证周期内的两次监督审查至少包括次暗访和一次服务设计审核。

5.5.8.2 监督审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组织的代表性区域和活动,包括服务体系运行的主控部门、与顾客接触的服务提供过程,涉及的标准中要素至少包括认证标准或技术规范中管理特定要求与“服务接触特性”有关的要素;

b)组织的任何变更;

c)以往不合格项的跟踪验证;

d)组织开展的持续改进活动;

e)顾客投诉的处理;

f)认证证书、标志的使用情况。

5.5.8.3 监督审查人日

监督审查的时间应不少于初审人日数的 1/2.当获证组织申请证书级别发生变化时,审查人日应适当增加。

5.5.8.4 监督审查结果的评价与批准

在监督审查中发现的服务管理不符合项,获证组织应分析原因,按本机构规定时限要求在一个月内完成纠正和纠正措施,并提供纠正和纠正措施有效性的证据。应采用适宜的方式及时验证获证组织对不符合项进行处置的效果。

监督审查的审查报告应按 5.5.6 列明的要求进行描述或引用审查证据、审查发现和审查结论。

根据监督审查报告和其它相关信息,做出维续保持、变更或暂停、撒销认证证书的决定。

5.5.9 再认证

在服务认证证书有效期满前 3 个月,对于提出需要继续使用认证证书的证书持有人,本机构应对其实施并完成再认证活动。再认证程序与初次认证相同,再认证的内容主要包括:对服务体系范围内的全过程全要素审查、任何变更、认证证书及标志的使用、以往不符合项的验证、以往服务特性测评中提出的改进项的落实情况、服务体系运行所取得的绩效。再认证审查的时间应不少于初次审查人日数2/3,当获证组织申请证书级别发生变化时,审查人日应适当增加。在对获证组织的日常监督中,发现获证组织的出现严重影响服务体系运作的重大变更时,或对获证组织的投诉分析和其他信息表明获证组织不再满足认证要求时,将安排特殊审查或与获证组织商定提前安排再认证审查。

 

认证证书

6.1 认证证书有效期

服务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 3 年。有效期内,认证证书的有效性依据本机构的获证后定期监督结果获得保持。

6.2 认证证书内容

认证证书内容至少应标明认证申请组织/经营场所名称、地址、认证范围、认证级别、认证依据的实施规则/标准、证书编号、发证机构名称、签名、发证日期、证书有效期,服务认证标志及本机构规定的内容。

6.3 认证证书的变更

获证后,当涉及认证证书内容或认证依据发生变化时,认证申请组织应向本机构提出变更委托,变更经本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

6.3.1 认证证书的变更

a)证书中的认证申请组织、经营场所名称变更时,经资料评审后,可直接变更认证证书;

b)当认证申请组织/经营场所的地址变更时,认证证书持有者应向本机构提出正式变更申请,本机构应按初次审查进行现场审查。当现场审查符合要求时,换发认证证书并予以公告,原证书收回;

c)服务标准和或实施规则变更时,依据本机构发布的转换公告实施转换。转换符合要求的换发证书,原证书收回。逾期未完成转换的,注销原认证证书;

d)经评价申请组织不满足所申请认证级别的认证要求但满足低级的认证要求且申请组织提出希望继续获得认证证书时,可以进行降级处理,为其换发相应级别的认证证书。

6.3.2.认证证书的扩展

a)扩大服务场所时,本机构应安排现场审查,有关要求同初次认证;符合要求的,颁发证书及附件。

b)当获证后又提出扩大服务认证范围时,本机构应安排扩大部分的现场审查,合格后,颁发认证证书及附件。

6.3.3 认证范围的缩小

当认证申请组织提出不再保留某个获证服务类别时,应提出书面委托,本机构确认后注销原认证证书或换发证书,原证书收回,并进行公告。

6.4 证书的暂停、恢复和撤销

当获证组织发生违反本规则以及其它有关要求时,按规定暂停、撤销认证证书。

6.4.1 暂停与恢复认证资格

获证组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机构应在调查核实后的 5 个工作日内暂停其认证证

a)获证组织违反了认证证书、标志等认证文件的使用规定,指出后仍未纠正的;

b)获证组织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要求,国家、地方、行业抽查出现不合格;

c)获证组织认证范围中覆盖的服务质量出现重大不符合;

d)持有的与认证范围中的服务有关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过期失效,重新提交的申请已被受理但尚未换证的;

e)获证组织未按要求对信息进行通报的;

f)客户的获证的服务体系持续地或严重地不满足认证要求的;

g)不承担、履行认证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的;

h)获证组织未按规定的时限接受本机构对其实施的监督审查或再认证审审查的;

i)监督或再认证审查结果不符合认证准则,但其性质不属于需要立即撤销的;

j)违反了认证机构的认证方案或程序要求的情况;

k)特定服务在一段时间内未向顾客提供,经双方协商后,可暂停;

l)特定情况出现时不能接受本机构对其实施提前监督审查或非例行审查的;

m)被有关执法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的;

n)被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发现存在问题,需要暂停证书的;

o)获证组织在接受本机构现场审核后六个月未交纳认证费用;

p)有充分信息表明该获证组织六个月以上服务体系不能有效运行;

q)组织发生了与认证覆盖范围内的服务有关的重大事故,反映出组织的服务体系建立及运行存在重大缺陷的;

r)其他应当暂停认证证书的。

暂停期最长不超过 6 个月。但属于6.4.1 中 d)项情形的暂停期可至相关单位作出许可决定之日。

本机构对做出暂停认证资格、暂停认证标志使用的证书持有人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纠正措施,消除暂停原因,并经验证合格的,且未发现有违规使用认证标志行为的,恢复其认证资格,准许使用认证标志。经验证不合格的,将撤销其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

本机构应根据上述不符合产生的原因,对获证组织的证书进行部分暂停或全部暂停的处置,必要时应缩小证书范围。

6.4.2 撤销认证资格

获证组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机构应在获得相关信息并调查核实后 5 个工作日内撤销其认证证书:

a) 监督结果不符合认证准则,性质严重,需要立即撤的;

b) 明确不会履行应付的财务结算责任的;

c)被注销或撤销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

d)拒绝配合认证监管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或者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提供了虚假材料或信息的;

e)获证组织严重违反国家、地方、行业法律、法规及要求,发生严重事故等情况,经执法监管部门确认是获证组织违规造成的;

f)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许可协议的情况;

g)暂停认证证书的期限已满但导致暂停的问题未得到解决或纠正的(包括持有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已经过期失效但申请未获批准);

h)不按相关规定正确引用和宜传获得的认证信息,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或者已要求其纠正但超过 2 个月仍未纠正的;

e)获证组织严重违反国家、地方、行业法律、法规及要求,发生严重事故等情况,经执法监管部门确认是获证组织违规造成的;

f)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许可协议的情况;

g)暂停认证证书的期限已满但导致暂停的问题未得到解决或纠正的(包括持有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已经过期失效但申请未获批准) ;

h)不按相关规定正确引用和宜传获得的认证信息,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或者已要求其纠正但超过 2 个月仍未纠正的;

i)获证客户拒不接受规定的例行/非例行审核的;

j)获证组织提出撤销申请;

k)由于认证要求和/或依据标准发生变更,获证组织不愿符合新要求的;

1)其他应当撤销认证证书的。

审核部门向技术部提交相关材料,经认证决定或复核人员进行认证决定后,撤销获证组织认证注册资格。撤销认证证书后,审核部及时收回撤销的认证证书。若无法收回,及时在相关媒体和网站上公布或声明撤销决定。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各类无效的认证书和认证标志被继续使用。审核部在本机构网站上公布相关信息,技术部同时按规定程序和要求上报。

7.认证标志

7.1 认证标志的使用

服务认证申请组织通过认证并获得认证证书后,可以在认证范围内使用认证标志。获证组织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a) 建立认证标志的使用和管理制度,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档;

b)保证使用认证标志的服务符合认证要求;

c)在广告、服务项目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地使用认证标志、不得利用认证标志误导消费者;

d)接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各地质检行政部门和本机构对认证标志使用情况的监督审查;

e)当认证证书被暂停、注销或撤消认证时,应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和发放带有认证标志的所有文件和宣传资料;

7.2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根据认证结果允许获证组织使用本机构相关的认证标志;除了认证证书,获证组织还可以使用认证铜牌以示组织通过相应等级的服务认证。由认证机构统一委托制作并发放至获证机构,认证机构将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纳入获证后监督结果评价。

 

7.3 对误用证书、标志情况的处理

对服务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存在误导性使用行为的证书持有人,本机构应视情况要求其采取纠正措施或做出撤销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公布违规行为以及进一步采取法律措施的决定。误用认证证书和标志的类型及对误用认证证书和标志的处理,本公司在网站上的《获证组织须知》中进行规定。

8.认证费用

 

认证费用由认证机构按有关规定收取,认证机构主动公布收费标准。认证收费主要为申请费、审查费费、审定与注册费(含证书费、标志制作费),以及年金。

 

9.认证后信息上报

 

9.1 认证机构应指定专人(认证评定部)负责信息报告并在统一上报认可业务信息统一上报平台(http://report.cnca.cn)进行登记,若信息报告人员有变动,及时对系统用户信息进行更新。根据服务认证信息变化情况实时报告,当月数据不迟于下个月 10 日报告(遇法定节假日不再顺延)。

 

9.2 当获证机构发生重大事故时,认证机构应将有关情况及时  通报至国家认监委。

 

10.附则

 

认证委托人对其认证申请资料及声明等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认证机构对其认证结果的公正性、客观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