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婴护理服务认证实施规则
栏目:认证规则 发布时间:2024-03-19

编号:WKAB-GZ-11

 

 

 

 

 

 

 

 

 

 

 

 

 

 

 

 

母婴护理服务认证实施规则

 

A/1 版)

 

 

 

 

 

 

 

 

 

 

 

 

 

 

 

 

 

 

 

 

 

 

 

 

 

 

 

 

 

2023-10-19 发布 2023-10-19 实施

母婴护理服务认证实施规则(图1) 

 

卫康安标(北京)认证服务有限公司发布


母婴护理服务认证实施规则

1. 目的和范围

本实施规则用于规范卫康安标(北京)认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开展服务认证活动制定本规则旨在结合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审查组织服务实施过程作出具体规定,明确认证机构对认证过程的管理责任,保证认证活动的规范有效。

 

2. 认证依据

GB∕T33855-2017 母婴保健服务场所通用要求

DB13T 2565—2017 产后母婴护理机构服务规范

注: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所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改)适用。

 

3. 适用标准

GB/T 27065 合格评定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 

RB/T 301  合格评定 服务认证技术通则 

 

4. 认证方法和审查方案

服务认证是依据相关认证标准,采用合格评定功能法对受评审方进行审查,确认满足认证标准要求后,通过出具认证证书证明其满足程度的过程。

认证模式:服务特性测评与服务管理审查结合的方式。

测评、审查采用审查评分制,对申请组织的服务水平进行审查,依据评分值审查企业服务水平是否达标和达标程度

审查方案包括初次认证审查、第一年和第二年的监督审查第三年认证到期前进行的再认证审查第一个三年的认证周期从初次认证决定日算起。以后的周期从再认证决定日算起。

 

5. 认证基本程序

a) 认证申请

b) 申请评审

c) 文件审查

d) 初始现场审查

e) 认证决定与批准

f) 获证后的监督审查与再认证审查

 

6. 认证实施程序及要求

6.1 认证申请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母婴护理服务活动的组织,均可认证机构提交服务认证申请。由认证申请方填写《服务认证申请书》,并按其附件要求提供申请认证所需资料。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a) 营业执照

b) 服务认证申请书(注:人数母婴护理服务活动相关的,不一定等于管理体系人数

c) 服务手册:服务手册应包括针对服务中的各项活动制定相应的制度和规范,具体要求(必须包括:服务涉及的哪些过程、职责、过程的控制方法)

d) 必要的资质(可能有)有效期内的涉及国家法规强制要求的许可文件,如:服务/卫生/经营许可证

e) 自愿的证书,如已获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及其他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f) 与服务过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国际、国家、地方、行业)清单及服务规范执行的标准清单(可现场提供);

g) 现行有效的服务过程控制文件及文件清单;

h) 适用时,组织依据认证依据进行的自我审查报告。

6.2 申请评审

6.2.1 合同评审

认证机构自收到认证申请方提交书面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 申请组织基本信息及其产品/服务相关信息的充分性,了解组织特点,确定申请组织法律地位的合法性诚信等基本情况,必要时,通过公开网站验证提供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

b) 申请组织对于认证要求的信息是否已全部获知,并愿意遵守;对于认证要求的信息理解上的差异是否已得到解决。初步确定可受理的认证范围,并确定专业小类代码;

c) 认证机构的专业能力是否满足审查实施的要求,包括认证审查人员和认证决定人员的能力是否满足要求;

d) 认证审查申请要求与上一个认证周期的变更情况(再认证项目审查);

对评审后确定无法受理的认证项目,认证机构将5日内通知认证申请方。对不予受理的申请或认证申请方撤回的申请,应采取保密方式将申请文件和有关的资料归档保存。

6.2.2 认证合同的签订

认证机构授权人根据评审结论与认证申请签署《服务认证合同》一式两份,认证机构和认证申请方各执一份。认证合同内容填写应完整、清晰、准确无误。

6.2.3 认证信息或认证要求变更申请的评审

获证组织提出组织名称、地址、认证范围的变更或认证要求的变更申请时,需填报《认证信息变更申请表》或《标准转换申请书》,并提交必要的补充信息。认证机构将对变更内容进行评审,且要特别关注其申请变更资料的充分性和合法性。经评审确认不能受理的,及时反馈申请组织说明理由。

6.3 审查

6.3.1 审查准备

6.3.1.1认证机构建立并实施申请受理及审核实施管理程序《母婴护理服务认证作业指导书》等管理文件,通过对确定审查时间、选择和指派审查组、编制审查计划、实施现场服务特性测评与服务管理审查、编制审查报告以及进行认证决定等过程进行管理,确保认证活动的符合性、有效性。

6.3.1.2 依据上述文件的要求,认证机构综合考虑组织的规模、行业特点、运作的复杂程度、服务场所的数量,以及历次服务特性测评、服务管理能力绩效审查结果,制定整个认证周期的审查方案,并通过每次审查结束后的反馈信息和审查前再次获取的变化信息,包括及时作出原有审查方案的调整,以实现动态的管理。

6.3.1.3 为确保认证审查的完整有效,认证机构根据申请组织服务覆盖的服务类别、服务特性、运作的复杂程度、认证范围覆盖内的有效人数、服务场所数量等情况,核算并拟定完成审查工作需要的时间。特殊情况下,可以合理的增加或减少审查时间,理由应充分。具体参见公司官网公示的公开文件。

6..3.1.4 认证机构应选派有能力的审查员组成审查组,以执行所要求的各项审查活动确定审查组的规模和组成时,应基于组织服务类别、服务范围、服务特性及活动/过程的技术特点,并考虑审查员所具有的专业能力来确定。

审查组的技术专家主要负责提供认证审查的技术支持,不作为审查员实施审查,不计入审查时间,其在审查过程中的活动由审查组中的审查员承担责任。

6..3.1.5 审查实施前,审查组制定书面的审查计划,以便为有关各方就审查活动的安排和实施达成一致提供依据。如遇特殊情况临时变更计划时,应经审核部批准,及时将变更情况书面通知受审查方,并协商一致。

6.3.2 一阶段(现场审查

初审应进行一阶段审查,再认证、转换机构、体系文件发生修订或认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后的监督审查,以及认证范围扩大、转换标准等特殊审查,应进行文审。文审的目的是确认体系文件是否满足标准要求,一阶段审查的目的是为了确认受审查方二阶段现场审查的可行性和重点;确认受审方的体系文件是否满足认证依据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核实体系运行情况是否和体系文件一致;确认认证范围、相关资质、经营的合规性。当满足条件时,一阶段可为非现场,审查组长同受审查方进行远程沟通以确认是否具备现场审查的条件。审查发现服务相关管理文件及其他方面存在影响服务体系有效运行不符合时,应告知申请组织及时纠正和采取纠正措施,整改完成方能开展二阶段现场审查。审查组长对一阶段(现场审查的结果负责,并将第一阶段(现场审查报告交给受审方

6.3.3 现场审查

6..3.3.1现场审查宜安排在正常营业时间内进行,应能够有效观察到组织提供的母婴护理服务活动。

6..3.3.2原则上,现场审查采用《服务测评检查表服务特性测评服务管理审查。

6.3.3.3 审查组依据认证依据的要求进行服务特性测评和服务管理审查审查记录及每项服务特性测评指标的得分百分率填入《服务测评检查表》

6.3.3.4评分指南见《服务测评检查表》的评分要求和评分方法。

6.3.3.5 每次审查结束后,审查组长应编制《服务认证审查报告》,审查报告应提供对审查的准确、简明和清晰的记录,以便为认证决定提供充分的信息,并应包括如下内容:

1.基本信息

a) 客户的名称地址及其联系人

b) 审查类型(如初次认证、监督或再认证审查)和认证模式;

c) 审查的目的、范围和准则;

d) 审查组成员及审查时间;

2.服务管理审查和服务特性测评

3.服务特性测评和服务管理分析

4.证书及标志使用情况审查(适用时)

5.服务特性测评及服务管理审查结果

组长对报告的内容负责,经技术委员会批准后发放到认证申请方

满分100分,对于综合评分达到70分(含),通过现场审查并推荐达标注册;低于70分(不含),不通过现场审查不推荐达标注册

6.4 认证决定

技术委员会负责认证决定工作批准审查报告和认证决定。技术委员会人员根据对审查过程中收集的信息以及审查过程之外获取的任何可作为认证决定依据的信息(如来自行政监管部门、顾客、行业协会的信息等)进行认证决定。为确保公正性,认证决定的人员是实施现场审查的人员。对经审定不合格的申请组织,认证机构将做出不予以认证注册的决定,并将不能注册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组织。

6.5 认证证书

根据认证决定批准结果向满足认证要求的申请组织颁发正式的服务认证证书,服务认证证书的内容包括:

a) 认证机构的名称、认证标志;

b) 获证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及其审查地址;

c) 认证范围;

d) 服务认证依据的标准;

e) 颁证日期和认证有效期;

f) 证书编号和二维码

服务认证证书有效期三年;再认证通过后证书有效期在初次证书到期日往后再推三年。有效期内证书的有效性通过认证机构对获证组织定期的监督保持。获证组织对于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应参照《认证证书和标志管理程序》

6.6获证后监督

6..6.1为确保获证组织持续满足认证要求,在证书有效期内,认证机构对所有获证客户定期进行二次监督。初次认证后的第一次监督应在认证证书签发日起12个月内进行。此后,监督应至少每个日历年(应进行再认证的年份除外)进行一次,且两次监督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15个月。

6..6.2在证书有效期间,如发生以下情形时,在正常例行监督的间隔期间可考虑增加审查频次或专项审查

a)  获证组织发生严重的事故、媒体曝光或顾客投诉,经查实为获证组织责任的;

b)  获证组织发生重大变更时,包括法人、组织机构、有关职能、服务资源等;

c)  认证依据发生变化时;

d)  相关方对获证组织进行多次投诉

e)  发生其他特殊情况时。

6.6.3 监督审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  在监督周期内服务体系的任何变更,包括组织机构变更、体系文件修改、主要负责人更换、服务场所范围的变化情况;

b)  组织的内部服务改进活动及改进的效果;

c)  组织服务区域和活动服务特性测评服务管理审查;

d)  相关方/顾客的投诉、申诉、争议的处理,确认组织采取纠正及纠正措施的有效性以及重大投诉对认证保持的影响;

e)  认证证书、标志的使用。

6.6.4监督审查人日数及费用

通常,监督现场审查时间人日约为初始认证现场审查人日的三分之一。特殊情况下,可以合理的增加审查时间,理由应充分

监督审查费用根据审查人日数核算,监督费用包括审查费、年金(含标志使用费)。具体费用详见公司官网公示的公开文件。

6.6.5监督审查的实施

    认证机构按照审查方案,委派审查组对获证客户实施现场监督服务特性测评及服务管理审查。审查后,审查组将填写《服务测评检查表》,形成审查结论,编写审查报告。

6.6.6监督审查结果的批准

   认证机构认证评定人员对监督审查的结果进行审定,审定为合格者,认证机构将批准其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如果审定不通过,将暂停证书并要求获证组织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暂停期内再次实施监督审查,通过后恢复证书,若不通过将撤销证书。

6.7 再认证

6.7.1服务认证证书有效期三年,若获证组织申请继续持有认证证书,则应在认证证书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认证机构提出再认证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6.7.2 当获证组织服务体系及内部和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再认证审查可能需要文件审查过程。再认证现场审查时间约为初始认证现场审查人日的三分之二。特殊情况下,可增加人日数,增加理由应充分。

6.8 认证的终止、扩大或缩小、暂停或撤销

《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撤销、注销管理体系/服务认证注册的规定》来实施,具体要求详见公司官网公示的公开文件。

7. 收费

官网公示的公开文件中相关规定收取认证收费。

 

8. 相关文件

8.1中标联合(北京)认证有限公司《公开文件》

8.2 《母婴护理服务认证作业指导书》

7.3 《认证证书和标志管理程序》

 

9. 相关主要记录

9.1 《服务认证合同》

9.2 《服务认证申请书》

9.3 《认证信息变更申请表》

9.4 《标准转换申请书》

9.5 服务测评审查表

9.6 服务认证审查报告


下一篇:没有了